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 (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 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