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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201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外国合同者为执行石油合同从事开发、生产作业,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有的基地;如需设立新基地,必须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