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第一章 总纲 第五条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一章 总纲 第五条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