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一百零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