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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拒不整改、未按照要求整改到位或者虚假整改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