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 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其他单位、个人,拒不配合审计或者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 第五十五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和较大数额违法所得的具体标准由审计… 第五十七条 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处理建议以及移送的事项,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第五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 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二) 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三) 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治部门办理。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政府法治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计机关和提请裁决… 第五十九条 除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六十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拒不整改、未按照要求整改到位或者虚假整改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 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一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