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聘请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自聘请之日起3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