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 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二) 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三)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 (四)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第五十三条 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