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 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 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 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 特别提款权; (五) 其他外汇资产。 第二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