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五条 船舶进入长江水域及其港口,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2019年) 经批准进入长江水域及其港口的船舶,应当接受港务监督、边防检查、海关等部门的检查,并办理有关手续。必要时,上述有关部门有权进行随船监督。 第五条 船舶进入长江水域及其港口,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批准。 经批准进入长江水域及其港口的船舶,应当接受港务监督、边防检查、海关等部门的检查,并办理有关手续。必要时,上述有关部门有权进行随船监督。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