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2019年)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201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时,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 对军事设施和军用船舶摄影、写生、录像和测绘; (二) 射击、游泳、钓鱼、鸣放鞭炮或焰火; (三) 其他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权益或安全秩序的活动。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