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前款所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的规定: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年) (三)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前款所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的规定: (三) 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 (二)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