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年) 第二章 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七条 集体企业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 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二) 依法被撤销; (三) 依法宣告破产; (四) 其他原因。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