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年) 第五十六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集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 登记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 (二) 违反核准登记事项或者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 利用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行为抽逃资金、隐匿和私分财产的; (四) 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章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