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 第五十八条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 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 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七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