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