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