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十五条 各厅、局、委员会、科分别设厅长、局长、主任、科长,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十五条 各厅、局、委员会、科分别设厅长、局长、主任、科长,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职。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