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 (二)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二) 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