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 第五十三条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工作机构负责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