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 (二)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二) 设区的市、自治州十九人至四十一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五十一人;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