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