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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