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