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1995年)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1995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人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80天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始营业的,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应当撤销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