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 (十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十一)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 目录 (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