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 (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二)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