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 被引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 第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