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七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六十七条 第七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六十七条 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 (一) 不可抗力; (二) 政府政策性限制; (三) 破产清算; (四) 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