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六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合伙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六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伙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