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 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六章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