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 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 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 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