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1995年)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199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 离、抵口岸时,未经边防检查站同意,擅自出境、入境的; (二) 未按照规定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员工、旅客和货物情况的,或者拒绝协助检查的; (三) 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上下人员、装卸物品的。 第三十六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