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1995年) 第四章 行李物品、货物的检查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1995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行李物品、货物的检查 第三十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边防检查站办理携带或者托运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携带、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