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 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 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二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