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