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 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 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 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 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