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14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 (一) 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二) 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 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 军用洞库、仓库; (五) 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 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 边防、海防管控设施; (八)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前款规定的军事设施,包括军队为执行任务必需设置的临时设施。 被引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一) 第一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