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六十八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引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附件 第六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