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七章 分公司的登记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二) 第七章 分公司的登记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二) 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