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年) 第四章 厂长 第四十五条 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年) 厂长领导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章 厂长 第四十五条 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厂长领导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业的各项计划。 (二) 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 (三) 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 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提出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和重要的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提出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的建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六) 依法奖惩职工;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奖惩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