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年)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十一条 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对主席团提名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提出意见。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十一条 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对主席团提名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