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九条 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 从事涉密业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 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四) 用于涉密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五) 具有从事涉密业务的专业能力; (六)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