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 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 (四) 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 (五) 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用。 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的传染病预警后,应当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