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 第五章 医疗救治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医疗救治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