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 销售货物收入; (二) 提供劳务收入; (三) 转让财产收入; (四)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 利息收入; (六) 租金收入; (七)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 接受捐赠收入; (九) 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 财政拨款; (二)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 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 税收滞纳金; (四)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 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 赞助支出; (七)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 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 自创商誉; (三)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 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 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