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4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 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 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 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 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 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第四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