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4年) 2.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4年) 第七章 2.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所称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二) 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第一百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 第一百二十八条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 第一百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