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4年) 2.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4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 2.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一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一) 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二) 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 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四)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