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4年)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4年) 第八十四条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 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 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第八十三条 目录 (一)